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