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十二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六萬八千六百二十二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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