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75號聲請人 陳彥价 律師即辯護人被告 蔡康雋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康雋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區○○路○段○○○巷○○弄○號。
理由本件被告蔡康雋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區○○路○段○○○巷○○弄○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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