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顗晴 即 方慧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方顗晴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方顗晴現任職於艾爾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爾斯公司),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13,327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乙份、金融機構存款611元,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2,777,48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等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台新銀行認債務人之還款金額過低而未到場參加調解,且債務人罹患心臟疾病,無法從事勞累工作,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4,000元、扶養母親童春月之費用2,000元後,實已無法提高還款金額,以致調解不成立,爰依上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清算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曾於105年10月間向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銀行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5年10月28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台新銀行,並有台新銀行106年2月21日台新總債管一部字第10600001349號函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因債務人積欠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之信用卡債務無法納入上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之範圍,本院乃依職權函詢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就現存債權餘額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經其陳述意見如下:「陳報人計算至106年2月23日止之信用卡債權金額為494,807元,並願以上開債權金額494,807元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分期期數條件,提供債務人優惠分期還款條件。」等語,有該債權人所提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債權金額計算書、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另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自行陳報:「陳報人計算至106年2月23日止受讓自遠傳公司、威寶公司之電信費用債權金額為19,183元,並願以上開債權金額19,183元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分期期數條件,提供債務人優惠分期還款條件。」等語,亦有該債權人所提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額計算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而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之上開函文雖未說明其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還款方案為何,惟按現行金融機構實務上就無擔保債務所能提供最優惠之還款方案即「分180期、利率0%」,並依債權人清冊所載之金融機構現存債權總金額2,532,210元(債權總金額2,777,489元-非屬金融機構之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數額245,279元)計算,則債務人每月尚需支付協商金額約為16,924元(金融機構部分2,532,210/18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部分494,807/18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部分19,183/180)。
四、債務人雖主張其現任職於艾爾斯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為13,327元,並提出艾爾斯公司薪資單、年終獎金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62至68頁),惟依該薪資明細資料所載,債務人自105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之實領薪資、法院代扣款分別為如附表所示;然按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於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時,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就債務人之全部資力與其所有之總債務為比較,不應將特定債權人聲請執行部分之金額扣除,且債務人遭強制執行之金額,即為其所清償金額之一部分,如將此金額扣除,將有重複計算而低估債務人之全部清償金額及能力之情形,故本件債務人雖遭強制執行扣取薪資,但仍應以其原有總收入及總資力進行評估;是以,債務人於實際薪資還原後之平均每月薪資為27,9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2,777,48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宏泰人壽保險公司1份、金融機構存款611元,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診斷證明書、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6052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8624、25462、48349、48587、84392、78
171、108039號執行命令、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3、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第一銀行、遠東銀行、兆豐銀行、臺灣企銀、彰化銀行、土地銀行、新竹商銀、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存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艾爾斯公司薪資單暨年終獎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文件後,核閱相符,堪認債務人上開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7,950元,需扶養母親童春月,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既已負債沉重,自不能與一般通常之人之生活水平同為要求,應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6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448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為宜,逾此範圍不予計入;另債務人之母親童春月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載,債務人每月支出童春月扶養費用2,000元,因尚較上開臺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再由其扶養義務人4人共同分擔後之每月2,862元為低,亦堪認合理。準此計算,債務人每月薪資27,950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1,448元、母親童春月扶養費用2,000元後,僅餘14,502元,已不足支付最大債權人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即每月應償還約16,924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且債務人曾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復經本院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3月22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薪資時間│法院代扣款│實發薪資││(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05年1月│7,567元│13,887元│├─────┼─────┼─────┤│105年2月│7,567元│13,906元│├─────┼─────┼─────┤│105年3月│7,614元│14,577元│├─────┼─────┼─────┤│105年4月│6,747元│12,341元│├─────┼─────┼─────┤│105年5月│5,287元│9,721元│├─────┼─────┼─────┤│105年6月│8,073元│14,895元│├─────┼─────┼─────┤│105年7月│9,269元│17,111元│├─────┼─────┼─────┤│105年8月│8,696元│16,114元│├─────┼─────┼─────┤│105年9月│7,763元│16,718元│├─────┼─────┼─────┤│105年10月│9,953元│21,212元│├─────┼─────┼─────┤│105年11月│9,943元│20,798元│├─────┼─────┼─────┤│105年12月│9,953元│20,693元│├─────┼─────┼─────┤│105年年終│15,000元│30,000元│├─────┼─────┼─────┤│合計│113,432元│221,973元│├─────┼─────┴─────┤│平均月薪│27,950元【計算式:113,│││432元+221,973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