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高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高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62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17及第455條之37亦分別定有明文,再參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之立法理由為「單獨宣告沒收程序,雖未如參與沒收程序附隨於刑事本案訴訟,對沒收人民財產之事項進行審理,然鑒於其係法院以裁判沒收人民財產之程序規定,旨在提供人民程序保障,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就此本質以觀,與參與沒收程序規定並無二致。是以,有關參與沒收程序中參與人享有之訴訟上權利及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等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予準用,爰增訂本條。」,是揆諸上開規定,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後,本院應即給予當事人即被告到庭就沒收與否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4年3月23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6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年3月22日因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20號偵查卷宗及104年度緩字第81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被告將附表所示之物輸入我國境內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參104年度偵字第1620號偵查卷宗第
6、17頁),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FDA藥字第103004185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藥物照片在卷可參(見104年度偵字第1620號偵查卷宗第2至10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被告並供承為其所有,自皆屬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訛,復均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一│鷹標德國風油精│2盒(每盒││││12瓶)│├──┼─────────────────┼─────┤│二│萬應止痛盒│6盒(每盒││││6瓶)│├──┼─────────────────┼─────┤│三│跌打腫痛青龍膏│3盒(每盒││││12瓶)│├──┼─────────────────┼─────┤│四│金剛噴霧劑│60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