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26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0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對原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6月1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詎被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