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