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調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提出起訴狀上被告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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