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5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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