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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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翁錦秀
  (即 鄧凱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
  53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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