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紀景揚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家瑜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