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岳徉 (原名: 林昆慶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就高雄市○○區○○段
○○○○○○○○○號及同段6993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
牌號碼為武營路293號之房地,分別於民國91年1月31日、
103年9月9日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買賣(收件字號
:91年鳳登字第10500號、103年鳳地字第122370號)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