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金鐘
李育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