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7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 告 杜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省略理由要領。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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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金│第一段利息│第二段利息│
│號│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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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萬4,405元│自民國95年5月12日│自104年9月1日起│
│││起至104年8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止,按年息20%計算│15%計算之利息。│
│││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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