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25號
原   告  張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嘉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525 號裁定(106.11.1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