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86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洪志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