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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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或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⒈第1行「以裁定」部分,補充為「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25號裁定」。
⒉第4行「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部分,補充為「再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
(二)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綠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毒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書、97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刑事判決書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笫1787號起訴書各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