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八十六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千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千五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須補正下列事項:
(一)、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