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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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區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
仟柒佰元,折合銀元捌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玖元,折合
新台幣叁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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