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高雄縣岡山信用合作社,發票日九十年二月
二十八日、票號A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交付予愛王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愛王公司),而經由愛王公司背書交付之支票一紙,詎於
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
則以:該支票係其簽發予愛王公司做為購買貨品付款之用,但愛王公司並未交付
貨物,其對愛王公司尚有九萬多元之貨款債權,其與原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