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О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楊逸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柒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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