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六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及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觸犯傷害案件,本院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
壢簡字第一五六二號判決在案,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確定,並於九十年六月六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無訛,原告遲至九十年七
月四日始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顯難合法,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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