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五千七百四十四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三百五
  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三百
  十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須補正下列事項:
(一)、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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