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以
八十六年度營簡五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漏列部分第一審送
達郵費應予追加,另本件程序費用預估僅須新台幣一百七十元外,其餘部分經核
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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