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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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原告 林思涵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住所、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於被告甲○○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惟查刑事附帶民起訴狀記載被告「甲○○住居不詳」,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狀顯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