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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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龍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