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淑芬 被告 郭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86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