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 陳盈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為了解及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111年7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111年7月29日之言詞辯論程序,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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