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賭博號碼單三張、倍數表三張、傳真機一台、估價單二本、使用過之估價單三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麗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