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號相對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林育幟~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歐貞妙~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貳仟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壹佰肆拾壹元│原繳郵資參佰肆拾元退││││郵壹佰玖拾玖元│├─────────────┼─────────────┼──────────┤│共計│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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