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三百四十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捌仟捌佰參拾元││├─────────────┼─────────────┼──────────┤│原審郵票費用│壹佰柒拾元│退還參佰肆拾元│├─────────────┼─────────────┼──────────┤│共計│玖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