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03號
原   告  謝坤秀
被   告 今第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
原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吳靜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7年1月9日向被告今第股份有限公司
購買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台
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之12房屋一間
(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同時以系爭不動產向被告公司辦
理無息抵押貸款新台幣(以下同)35萬元,分一年12個月攤
還。
2、原告已於約定期限內償還35萬元貸款,爰訴請被告將系爭不
動產之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
3、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被告公司已於97年12月間解散清算終結,當時公司是設在台
北市○○○路○段,判決書請寄到原負責人許清芳之住處(
台北市○○○路○段○○○號2樓)。
2、原告之抵押貸款35萬元在86、7年間已經清償完畢,當時被
告公司有將清償證明交給原告,但原告未去辦理塗銷登記。
3、提出今第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終結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為證。
三、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著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公司之權利能力
始於公司成立之時,公司解散後經清算完結,其公司人格即
歸於消滅,其權利能力應為終止。經查本件被告業已解散並
已清算完結(97年12月26日北院隆民治96年度司字第653號
),有被告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為證。綜上所述,被告
既已清算終結,其法人格即歸於消滅,其權利能力亦為終止
,揆諸首揭說明,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原告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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