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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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松仁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芬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隆 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
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