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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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35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9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8月30日收受原審判決後不服,於99年9月9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於98年9月10日命被告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9年9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