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6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213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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