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44號原告甲○○被告乙○○(Tjune
antUta
K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三四四號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Tjung
PieLan)」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TjunePieLan)」,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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