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2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4、5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共參枚均沒收。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5年11月26日凌晨3時30分許,在臺中縣○里鄉○○路與甲后路路口慢車道上,拾得甲○○於同年11月25日遭竊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95年11月26日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前開信用卡至附
表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乙○○並在附表編號3、4、5所示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而分別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致如附表所示商店之員工陷於錯誤而將商品交付乙○○,足以生損害於甲○○、如附表編號3、4、5所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持卡人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5年11月28日20時許,為警在乙○○位於台中縣豐原市○○里○○路○○號住處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訊及本院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簽帳單影本、台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憑,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以接續之意思,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法犯同一之罪,均為接續犯,仍屬實質上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名(指附表編號3、4、5部分),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前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係為詐取財物、手段尚屬平和、所得為信用卡1張及金額共16791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雖曾於73年間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受有期徒刑3年4月之宣告,並於77年1月11日執行完畢,惟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案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巳分別取得被害人之諒解而不予追究,有和解書存卷足參,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被告於附表編號3、4、5所示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署押共3枚,爰依同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商店名稱│簽帳金額││號│││(新臺幣)│├─┼─────┼──────────┼─────┤│1│上午7時2分│全國加油站豐原交流道│510元│├─┼─────┼──────────┼─────┤│2│上午7時22│全國加油站上楓站│684元│││分│││├─┼─────┼──────────┼─────┤│3│上午8時9分│屈臣氏逢甲分公司│1612元│├─┼─────┼──────────┼─────┤│4│上午9時│大買家-北屯店│1085元│├─┼─────┼──────────┼─────┤│5│中午12時16│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2900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