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584、285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飲酒後駕車足以導致精神狀況不濟,影響路上之人車安全,猶於民國95年8月25日22時許起至8月26日清晨6時許止,在臺中市○○路「大總督酒店」與人飲用洋酒後,於26日清晨6時55分許,駕駛其母 邱仁雲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家,而沿臺中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至臺中市○○路與青海路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暨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
0.05以上者,不得駕車之規定,而依當時係早晨時刻,天氣晴,路面鋪設柏油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遵守上開規定,未至交岔路口中央隨即左轉漢口路,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甲○○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在漢口路上紅燈停止線後方停等紅燈,乙○○轉彎後見狀已閃避不及,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車頭處,撞及甲○○之機車右前方,導致甲○○連同機車向左傾翻跌落地面,而受有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合併腓骨骨折、左肘多處擦傷等傷害。嗣經員警在肇事現場附近巡邏發現上情而查獲,並測得乙○○呼氣檢測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6毫克。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上開酒後駕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等犯罪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本院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等在卷可參。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114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案發當時雖係清晨時間,路面鋪設柏油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前開報告表載述明確,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肇事,而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情況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因被告之酒後駕車及上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過失行為,因而發生撞擊被害人之結果,如非被告之上開違規行為,則本件車禍當不致發生,告訴人亦不會發生前揭受傷之結果,益徵被告之過失駕車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醉駕車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所犯上開酒醉駕車罪與過失傷害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爰就其所犯普通過失傷害罪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已違法在先,及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應負完全之責任,及其違規程度、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11條、第185條之3、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