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