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張勝吉 訴訟代理人 張嘉維 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係以被告先有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以基府違建字第445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通知原告應於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向被告申請補辦建築執照,如逾期不辦或補辦建築執照手續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執行拆除之。但因原告逾期未補辦上開手續,被告即以107年9月17日基府違建字第445號違章建築核定拆除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應執行拆除其所有基隆市○○區○○路○○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原告擅自於系爭建物之1樓及2樓前增建之遮雨棚(金屬造,2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40平方公尺)。原告對此不服,遂先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08年7月23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認訴願不受理,原告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所提起之本件訴訟,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所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基隆市,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法審理通常程序之事件,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