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26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游文華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複代理人丁○○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斗簡調字第6號(嗣改分案為94年斗簡字第244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5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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