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三號
原告 黃彩霞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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