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930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MAF公司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Corp.)
,CA91108,U.S.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上訴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