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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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4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96年7月26日、96年9月26日及96年11月26日、97年1月26日、97年3月26日分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