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陳炳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大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