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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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原告 謝鍾玉英
謝淑芬 謝山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麗琴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 謝瀧村 遺產總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8年10月2日發給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4,656,169元,按原告3人應繼分共5分之3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93,701元,另原告謝鍾玉英請求被告謝麗琴及 謝淑玲 各返還借款1,000,000元合計2,000,000元,與上項分割遺產訴訟價額合計共10,793,701元(8,793,701元+2,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