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0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告 龔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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