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50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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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5067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陳幸慧

被告 楊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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