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零點柒公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八、二一四四號、毒偵緝字第三三一號、三三四號被告 楊建成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專供被告吸食安非他命用吸食器器乙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