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73號原告庚○○原告己○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甲○○原告丙○
樓原告乙○
樓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
辛○○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楊仲傑 律師被告壬○○
號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律師被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